本文摘要:“有偿交还”须要有据可依从“拾金不昧”到“有偿交还”,既是社会变迁的缩影,也是价值观念转型的产物。
“有偿交还”须要有据可依从“拾金不昧”到“有偿交还”,既是社会变迁的缩影,也是价值观念转型的产物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112条明确规定:“权利人发给遗失物时,应该向捡人或者有关部门缴纳交给遗失物等开支的适当费用。权利人赏金找寻遗失物的,发给遗失物时应该按照允诺履行义务。
”也就是说,捡人主张“有偿交还”,其权利是受到法律维护的。《物权法》中所规定的“适当费用”,只是在交给和交还失物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。而在现实生活中,显然不存在由于法律没具体标准,部分失物捡者擅自拒绝过低报酬的现象。
对于多达合理报酬之外之后索取高价费用,甚至因此逼不归还捡财物者,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,“倘若有人捡到东西不交还,根据导致的结果有所不同等因素,追究责任一起,可分犯侵占罪、盗窃罪和诈骗罪三种。”换言之,“有偿交还”一旦跨过红线,好事就很有可能变为坏事。笔者指出,法律部门必需尽早给“有偿交还”划界一个法律标准。
只有捡人利益传达有章可循、失主给与报酬有据可依,双方才不会各取所需,皆大欢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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